三宥

引证解释: 1. 指古代对犯罪者可从轻处理的三种情况。 《 周礼 ·秋官·司刺》 :“司刺掌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,以赞司寇听狱讼……壹宥曰不识,再宥曰过失,三宥曰遗忘。” 《 孔子家语 ·刑政》 :“ 孔子 曰:‘成狱成於吏,吏以狱成告於正,正既听之,乃告大司寇。听之,乃奉於王。王命三公、卿士参听棘木之下,然后乃以狱之成疑於王。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。’” 王肃 注:“君王尚宽宥,罪虽以定,犹三宥之。” 《 隋书 ·刑法志》 :“ 周 王立三刺以不滥,弘三宥以开物。” 清 沉育 《皋陶祠》 诗:“主德宽三宥,臣心慎五章。” 2. 古代王、公家族之人犯法,有宽恕三次之制。 《 礼记 ·文王世子》 :“公族无宫刑,狱成,有司讞于公,其死罪,则曰:‘某之罪在大辟。’其刑罪,则曰:‘某之罪在小辟。’公曰:‘宥之。’有司又曰:‘在辟。’公又曰:‘宥之。’有司又曰:‘在辟。’及三宥,不对,走出,致刑于甸人。” 《 后汉书 ·张酺传》 :“臣闻王政骨肉之刑,有三宥之义,过厚不过薄。” 宋 苏轼 《 东坡志林 ·赵高李斯》 :“古者公族有罪,三宥然后制刑。” 3. 古代天子、诸侯劝食的礼仪。宥,同“ 侑 ”。 《 周礼 ·春官·大司乐》 :“王大食,三宥,皆令奏鐘鼓。” 郑玄 注:“宥,犹劝也。” 南朝 梁 萧子云 《雍雅》 诗之二:“百礼斯洽,三宥已行。”按,天子、诸侯于每月初一、十五日加牲进食,称大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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