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明 清 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 《 明史 ·刑法志二》 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” 《 醒世恒言 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 :“这一篇章疏奏上,天子重瞳亲照,怜其冤抑,倒下圣旨,着三法司严加鞫审。” 姚雪垠 《李自成》 第二卷第三二章:“本应拿问,交三法司从严议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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