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判

引证解释: 唐 宋 时高级官员兼任较低职务之称。 宋 曾巩 《福州奏乞在京主判闲慢曹局状》 :“伏望圣慈悯惻,以臣老母见在京师,与臣一在京主判閒慢曹局差遣,或就移近京一便郡,庶便亲养。” 明 王鏊 《震泽长语·官制》 :“ 宋 初承 五代 ,三省无专职,臺省寺监无定员,类以它官主判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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