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室

引证解释: 古人明堂内设置的木室、火室、金室、水室、土室。 《 周礼 ·考工记·匠人》 :“五室三四步,四三尺。” 郑玄 注:“堂上为五室,象五行也。三四步,室方也;四三尺,以益广也。木室於东北,火室於东南,金室於西南,水室於西北,其方皆三步,其广益之以三尺。土室於中央,方四步,其广益之以四尺。此五室居堂,南北六丈,东西七丈。” 《 旧唐书 ·礼仪志二》 :“太常博士 柳宣 依 郑玄 义,以为明堂之制,当为五室。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宋太宗至道元年》 :“﹝八月﹞庚午,皇太子具卤簿謁太庙五室。”参见“ 明堂 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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