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田

引证解释: 1. 古代井田制度下,把土地划成“井”字形,分为九区,中区由若干农夫共同耕种,将收获物全部缴给统治者,称为“公田”。同中区以外的“私田”相对称。 《 诗· 小雅·大田》 :“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” 朱熹 集传:“公田者,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,而同养公田也。” 《 礼记 ·王制》 :“古者公田藉而不税。” 孔颖达 疏:“藉之言借也,借民力治公田。” 《 汉书 ·食货志上》 :“六尺为步,步百为畮,畮百为夫,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,井方一里,是为九夫。八家共之,各受私田百畮,公田十畮,是为八百八十畮,餘二十畮以为庐舍。”参见“ 井田 ”。 2. 公家之田。封建官府控制的土地。亦称“ 官田 ”。 《 汉书 ·食货志上》 :“令命家田 三辅 公田。” 颜师古 注引 韦昭 曰:“命家,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,令得田公田,优之也。” 三国 魏 曹植 《籍田论》 :“夫营畴万亩,厥田上下……司农是掌,是为公田。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宋德祐元年》 :“詔:公田最为民害,稔祸十有餘年,自今并给原主,令率其租户为兵。” 3. 旧时一族公有的“族田”,族人也习称为公田。但其性质实为民田。 4. 指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村集体所有的田地。 李朝 《四川省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互助联组》 :“许多联组还试行了小包工,集体经营公田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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