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役流

引证解释: 唐 刑律名。谓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罚劳役。 《 唐律疏议 ·名例·应议请减》 :“加役流者,旧是死刑, 武德 年中改为断趾。国家惟刑是恤,恩弘博爱,以刑者不可復属,死者务欲生之,情軫向隅,恩覃祝网,以 贞观 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。” 宋 叶梦得 《石林燕语》 卷二:“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,官有监驱之劳,而配隶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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