口分田

引证解释: 唐 代按人口授田。每口人所受者,皆包含永业田二十亩,其余为口分田。如男丁受田百亩,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,八十亩为口分田。 《 新唐书 ·食货志一》 :“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,得卖永业田。自狭乡而徙宽乡者,得并卖口分田。” 《 唐律疏议 ·户婚·卖口分田》 :“诸卖口分田者,一亩笞十。二十亩加一等。罪止杖一百,地还本主,财没不追。”参见“ 口分 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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