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审

引证解释: 明 代刑制,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,谓之大审。 明 刘若愚 《酌中志·大审平反纪略》 :“凡遇丙辛之年,即特勅司礼监掌印太监一员,前往三法司録囚,名曰大审。” 《 明史 ·刑法志二》 :“ 成化 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,於大理寺审録,谓之大审。 南京 则命内守备行之,自此定例,每五年輒大审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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