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亦作“ 廉灋 ”。 清廉守法。 《 周礼 ·天官·小宰》 :“以听官府之六计,弊羣吏之治……五曰廉灋。” 郑玄 注:“法,守法不失也。” 唐 元稹 《唐故福建等州都团练观察处置使赠左散骑常侍裴公墓志铭》 :“在 华 时,会刺史故相 郢 将至,旧法尽取行器於人,公不取给,官司所有粗陈之。其他廉法不挠皆称是。”参见“ 廉善 ”。
lián fǎ ㄌㄧㄢˊ ㄈㄚ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