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土归流

引证解释: 明 清 两代在 云南 、 贵州 、 四川 、 广西 等地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,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,旨在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。 明 永乐 十一年(1413年)平定 思州 、 思南 两宣慰使乱后,废土司,设 贵州 布政使司,置 思州 、 思南 等八府。 清 雍正 时,采用 云 贵 总督 鄂尔泰 改土归流建议推行于西南诸省。也称改土为流。亦省作“ 改流 ”。 清 魏源 《圣武记》 卷七:“ 东川 虽已改流三十载,仍为土目盘据。”参阅 《 明史 ·贵州土司传》 及 《云南土司传》 、 《广西土司传》 , 清 袁枚 《武英殿大学士太傅鄂文端公行略》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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