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杀勿论

解释: ◎ 格杀勿论 géshā-wùlùn [be]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,按刑律规定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引证解释: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 清 林则徐 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 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,驶近夷路,概行追击,倘敢逞兇拒捕,格杀勿论。” 《 清史稿 ·宣统帝纪》 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。” 鲁迅 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 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,这是无效的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。” 叶紫 《夜哨线》 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!”亦作“ 格杀弗论 ”、“ 格杀无论 ”。 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 :“洋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弗论。” 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 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 清 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参见“ 格杀 ”。

gé shā wù lùn 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