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事

解释: ◎ 知事 zhīshì (1) [county] ∶中华民国初期对县一级最高行政官的称呼 (2) [sensible] ∶通晓事理;懂事引证解释: 1. 通晓事理;懂事。 《 荀子 ·大略》 :“主道知人,臣道知事。” 汉 刘向 《 列女传 ·梁夫人嫕》 :“天子感悟,使中常侍掖庭令杂讯问,知事明审。引见, 嫕 对上泣涕,赏赐累亿。” 《 二刻拍案惊奇 》 卷二十:“ 商小姐 见兄弟小时母子伶仃,而今长大知事,也自欢喜他。” 清 李渔 《意中缘·悟诈》 :“到底是老人家知事。” 2. 主管事务。 《 管子 ·戒》 :“於国有所不知政,於家有所不知事,必则 朋 乎。” 尹知章 注:“若皆知之,则事钟於己,将不胜任而败。 朋 能有所不知,故可以移政。” 3. 官名。地方行政长官的名称。 宋 时分命京官出守列郡,称为权知某府或某州或某县事,知事之名由此而起。 明 清 径称县级地方行政长官为知县, 民国 改知县为县知事,省称知事,后又改知事为县长。 郭沫若 《黑猫》 六:“府县的知事那时都还是旧人,知府姓 李 ,是 云南 人,和城内一家姓 李 的豪绅认了同宗。” 4. 官名。 明 清 时代的属官名。 明 清 之廉访司、通政司、按察司、盐运司等及各府皆置知事。 5. 僧职名。掌管僧院事务。后称为住持。 宋 赵彦卫 《云麓漫钞》 卷六:“本朝大曰寺,次曰院,在法:寺有寺主,郡有僧首,总称主首。而 宣和 三年禁称主字,改曰管勾院门,同管勾院门事,供养主作知事,庵主作住持。至 建炎 初,避御名,并改曰住持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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