给还

引证解释: 发还。 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 :“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,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,谓之籍纳。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。” 《 水浒传 》 第一百回:“其餘随从贼徒,不伤人者,亦准其自首投降,復为乡民,给还产业田园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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