缴还

引证解释: 1. 唐 时给事中, 宋 时给事中及中书舍人认为制敕有违失,得驳正而将章奏封还,称“缴还”。 《 续资治通鉴 ·宋仁宗庆历元年》 :“ 唐 制,惟给事中得封还詔书;中书舍人缴还词头,盖自 弼 始也。” 2. 交还。 《 东周列国志 》 第八七回:“三日之后,先生遽向 孙宾 索其原书。 宾 出诸袖中,缴还先生。” 《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 》 第一○八回:“上面便説这边揑报灾情,擅动公款,勒令缴还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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