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认领失物的文书。 清 李渔 《闻过楼》 第三回:“况且这些贜物原是失去的东西,岂有不经官府、不递认状倒在强盗手中私自领回之理?” 2. 旧时擂台比武者所写的承认打死不论的文书。 《 隋唐演义 》 第十二回:“如要上去的,本人姓名、乡贯、年庚,设个誓,要写在认状上,见得打死勿论。” 3. 见“ 认保状 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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