课户

引证解释: 家中有纳税丁口的民户。 《 新唐书 ·食货志一》 :“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。” 《 资治通鉴 ·后周世宗显德五年》 :“丙戌,詔凡诸色课户及俸户并勒归州县,其幕职、州县官,自今并支俸钱及米麦。” 胡三省 注:“ 唐 初,诸司置公廨本钱,以贸易取息,计员多少为月料。其后罢诸司公廨本钱,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,而收其课,计官多少而给之,此所谓课户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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