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课

引证解释: 财产税。 《 新唐书 ·食货志一》 :“凡庸、调、租、资课,皆任土所宜,州县长官涖定粗良,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。” 范文澜 蔡美彪 等 《中国通史》 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:“ 唐玄宗 在租庸调外,又创资课。所谓资课,就是财产税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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