録事

引证解释: 1. 职官名。 晋 公府置录事参军,掌总录众官署文簿,举弹善恶。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。省称“録事”。 隋 初以为郡官,相当于 汉 时州郡主簿。 唐 宋 因之,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。 元 废。 清 初各部又设录事; 清 末新官制,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。 唐 封演 《 封氏闻见记 ·除蠹》 :“ 崔立 为 雒县 ,有豪族 陈氏 为县録事。” 宋 赵彦卫 《云麓漫钞》 卷十二:“诸县人吏,国初,押司、録事於等第户差选諳吏道者充。” 《古今小说·临安里钱婆留发迹》 :“忽一日,县尉请 钟録事 父子在衙中饮酒。” 清 孙枝蔚 《赠黄仙裳》 诗:“不曾嗔録事,每欲卜南村。”参阅 《 通典 ·职官六》 、 《通志·职官十五》 、 《 文献通考 ·职官十七》 、 《 清史稿 ·职官志六》 。 2. 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。 老舍 《赵子曰》 第二十:“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。” 曹禺 《日出》 第二幕:“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。” 3.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。 五代 王定保 《 唐摭言 ·散序》 :“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,便请一人为録事,其餘主宴、主酒、主乐、探花、主茶之类,咸以其日辟之。”原注:“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。” 五代 王定保 《 唐摭言 ·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》 :“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,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,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,既而淹缓久之…… 沆 判之。” 4. 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。 唐 皇甫松 《醉乡日月·律录事》 :“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……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訥之士为之。” 唐 元稹 《黄明府诗》 序:“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,予常为觥録事。曾於 竇少府 厅中,有一人后至,频犯语令,连飞十二觥,不胜其困,逃席而去。” 5. 妓女。 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 卷六:“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,见妓称‘録事’,太息语 廉宣仲 曰:‘今世一切变古, 唐 以来旧语尽废,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。’前辈谓妓曰‘酒纠’,盖谓録事也。 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 ,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。” 6. 开设赌局,坐分其利的人。 宋 王得臣 《 麈史 ·博弈》 :“世之纠帅蒲博者,谓之公子家,又谓之囊家,亦谓之録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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