杖责

引证解释: 谓以杖刑责罚。 《 宋史 ·理宗纪二》 :“州县官有罪,诸帅司毋輒加杖责。” 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 卷四:“我与尔非怨讐,何苦日行杖责。” 范文澜 《中国通史简编》 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 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,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,以律轻情重为理由,杖责属官。”

zhàng zé ㄓㄤˋ ㄗㄜˊ